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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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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石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46号 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石磙,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撤仲字第46号

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石磙,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举,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石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省一建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省一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贺,被申请人王石磙委托代理人李文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省一建公司申请称:1、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省一公司金地集团项目部的印章系伪造;申请人从来没有制作过该印章;故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钢材采购合同同样系被申请人伪造。2、孔令超不是申请人员工。王石磙称孔令超是申请人员工,经核实公司查无此人,且王石磙也未出示证据证明孔令超是我公司员工,仲裁委认定孔令超是我公司员工错误。3、王石磙提供的《粮仓钢筋货款结算表》收货单位处不是我公司员工,印章系伪造,仲裁委未对该表真实性进行核实,仅凭王石磙单方证据就予以认定。请求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裁字第030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石磙承担。

被申请人王石磙口头答辩称:省一建公司的撤销申请与事实不符,省一建公司金地集团项目部的印章是合法刻章公司刻制,经河南省公安厅备案,不存在伪造;孔令超是否省一建公司员工应由省一建公司举证。仲裁程序合法,省一建公司申请撤销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省一建公司与王石磙买卖合同纠纷,依据双方2012年12月28日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王石磙于2015年1月21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仲裁规则组成了以韩富敏为首席仲裁员,郑水泉、张灵芝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14日,仲裁庭作出了(2015)郑仲裁字第0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对钢材采购合同的效力等进行了综合分析与认定,依据王石磙履行了钢材供货义务,省一建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实际情况,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仲裁庭参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调整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一、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王石磙支付货款人民币2450839元整;二、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王石磙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76561.59元;三、仲裁费67452元,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3961.6元,王石磙承担13490.4元,鉴定费用王石磙已预缴,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时一并支付。诉讼中,王石磙向本院提交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刻制单位,河南省现代印章艺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地集团物流园区项目部公章编码为4101055134902于2011年11月15日在我单位刻制,如上复印印模”,并在该证明左上角盖有省一建公司金地集团物流园区项目部公章。

以上事实有:(2015)郑仲裁字第030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王石磙所提交的河南省现代印章艺术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明显示,省一建公司金地集团物流园区项目部公章系该公司自行刻制,故对省一建公司申请称该公司从未制作过金地集团项目部的印章,仲裁所依据的主要证据钢材采购合同系王石磙伪造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省一建公司孔令超不是该公司员工及王石磙提供的粮仓钢筋货款结算表收货单位签字人员并非其员工的问题,均属仲裁委对案件事实的实体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程序性事项,故对申请人省一建公司的上述申请撤销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省一建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2015)郑仲裁字第030号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5)郑仲裁字第030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