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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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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建新与被上诉人新郑市公路管理局水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73号 上诉人卢建新,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新郑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时全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73号

上诉人建新,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新郑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时全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公路管理局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建新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建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建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卢建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