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73号 法定代表人时全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建新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公路管理局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建新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建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建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卢建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