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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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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瑞彬与被上诉人新郑市龙王供销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彬,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龙王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郑军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彬,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龙王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郑军杰,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瑞彬与被上诉人新郑市龙王供销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龙王供销合作社于2013年4月25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瑞彬支付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3年3月18日期间的租金3891元,拆除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附属物,返还租赁土地。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张瑞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瑞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瑞彬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瑞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