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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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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宋晓妍因与被申请人刘娟娟、一审被告李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晓妍,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淑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晓妍,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淑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娟娟,女,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战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同,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宋晓妍因与被申请人娟娟、一审被告李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晓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