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宋晓妍,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淑霞,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娟娟,女,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战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李同,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宋晓妍因与被申请人刘娟娟、一审被告李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宋晓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