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永华,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肖万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娟,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宋永华因与被申请人张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永华申请再审称:涉案售房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涉案房屋属其与高建夫妻共同财产,高建单独处分的行为应属无效。 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5)郑民四终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针对宋永华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已给予充分释明,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宋永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宋永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宋永华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永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