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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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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桂兰、刘二虎因与被申请人刘桂花、刘喜花、刘宝花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宏勋、刘正红、刘卫红、刘向红、刘向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桂兰,女,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二虎,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桂兰,女,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二虎,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元,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桂花,女,194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喜花,女,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宝花,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宏勋,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正红,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卫红,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向红,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向阳,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再审申请人张桂兰、刘二虎因与被申请人桂花、刘喜花、刘宝花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宏勋、刘正红、刘卫红、刘向红、刘向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桂兰、刘二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涉案房屋及过渡费、安家费等不属于刘中宽的遗产,被申请人刘喜花未对刘中宽赡养较多;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5)郑民三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针对张桂兰、刘二虎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已给予充分释明,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张桂兰、刘二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经查,一、二审也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故张桂兰、刘二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桂兰、刘二虎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桂兰、刘二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