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天才,男,汉族,1944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云玲,女,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地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武成,指挥长。 再审申请人徐天才因与被申请人申云玲、原审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刘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天才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徐天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天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