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振海,男,194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举,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再审申请人李振海因与被申请人李朝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振海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一审法院,同样的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李振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振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