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辉,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国炜,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再审申请人李辉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维体时尚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