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九菊,女,194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党锋,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乐攀,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段九菊因与被申请人王乐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九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相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错误,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审判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判决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段九菊要求王乐攀支付借款50000元,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段九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段九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审判程序存在瑕疵、审判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其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段九菊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九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