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自明,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营,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再审申请人毛自明因与被申请人刘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自明申请再审称: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1、对被申请人出示的借条的来历、构成没有查清;2、对被申请人出示的借条所附条件没有查清,不顾被申请人改变借条;3、对申请人出示、提交的证据不采纳,偏听偏信,错误判决。二、对被申请人放高利贷、利滚利计算复利逼迫申请人书写的26万元借条,有违公序良俗,同时属敲诈勒索,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申请人毛自明向被申请人刘国营出具的借条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决其偿还被申请人借款26万元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毛自明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自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