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庆广,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晶晶,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明,女,汉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靳丽明,女,汉族,1960年10月11日出生,住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孙庆广因与被申请人李晶晶、李明明、靳丽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庆广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均未查清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为谁,既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另张亚平的继承人不止是李晶晶、李明明,在其他继承人未到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李晶晶、李明明的母亲张亚平购买赵满顺集资房一套,有购房手续及赵满顺的证明为据,应予认定。张亚平去世后,涉案房屋系张亚平的遗产,靳丽明擅自处分该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均认定靳丽明与孙庆广于2009年5月25日所签订的涉案房屋《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契约》为无效协议并无不当。另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一、二审未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程序并不违法。 综上,孙庆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庆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