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春生,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金,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河东,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再审申请人吴春生、杜金因与被申请人杜河东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春生、杜金申请再审称: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吴春生、杜金与杜河东之间的合伙债权债务清算计帐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吴春生、杜金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诉求,故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春生、杜金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春生、杜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