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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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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麦圈因与被申请人蔡俊升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麦圈,男,194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冯太和,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195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麦圈,男,194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冯太和,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嵩。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俊升,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刘麦圈因与被申请人蔡俊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麦圈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二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和偏面,从而作出不公正的错误的判决。

蔡俊升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年3号)认定申请人刘麦圈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刘麦圈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麦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