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伟,女,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宇航,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万伟因与被申请人王宇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伟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商铺出租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申请人“赔偿原告王宇航装修费5000元”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伟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涉案房屋转租给被申请人王宇航,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商铺出租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对双方责任划分适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万伟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