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牟县绿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万素珍,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国虎,男,汉族,1963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金河,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中牟县。 再审申请人中牟县绿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国虎、杜金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牟县绿源奶牛养殖有限 公司以(2012)郑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理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牟县绿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 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牟县绿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