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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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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何红梅因与被申请人范振宇,原审被上诉人范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红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6日,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荣亮,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海燕,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红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2月16日,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荣亮,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海燕,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振宇,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5日,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阳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敏,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5日,住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何红梅因被申请人范振宇,原审被上诉人范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红梅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错误认为借款已经偿还。2、原审法院均没有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公司业务货款往来的凭证。3、被申请人抗辩理由及证据不充分,不应采信。4、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着长期合作关系。5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何红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红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