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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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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因与被申请人常美荣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柏松,男,汉族,1946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松喜,女,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柏松,男,汉族,1946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松喜,女,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松香,女,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以上三申请人其同委托代理人:杜云,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美荣,女,汉族,1938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因与被申请人常美荣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诉求,故对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冉柏松、冉松喜、冉松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