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慧堂,女,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辉,男,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再审申请人刘慧堂因与被申请人刘辉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慧堂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驳回;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性质,一、二审判决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对合同无效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刘慧堂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房屋受损,但不能充分证明房屋受损系被申请人刘辉造成,故对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刘慧堂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慧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