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刘田丰因与被申请人周燕波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田丰,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田丰,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燕波,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再审申请人刘田丰因与被申请人周燕波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田丰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从未向被申请人借款25万元,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申请人欠其25万元的事实;2、郑州市中级人民大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欠款关系不符合生活常理;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基础事实,在被申请人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陈述下,仍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欠款关系,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25万元的欠款关系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刘田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田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