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静飞,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瑞祥,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智杰,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明因与被上诉人祁瑞祥、冯智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明的委托代理人梁静飞,被上诉人祁瑞祥、冯智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