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刘明与被上诉人祁瑞祥、冯智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静飞,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瑞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静飞,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培,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祁瑞祥,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智杰,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明因与被上诉人瑞祥、冯智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明的委托代理人梁静飞,被上诉人祁瑞祥、冯智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王学正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