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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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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单栓凤、原审第三人梁照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红,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博,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单栓凤,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照林,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梁照林,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恒大公司)与被上诉人单栓凤、原审第三人梁照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单栓凤于2014年7月25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恒大公司:退还自2002年3月至2008年4月其向保险部门垫付的所有的社会保险费,在改制时恒大公司承诺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及单位应缴部分均先由个人垫付,待恒大公司有钱后将个人垫付的全部保险费退还;要求恒大公司支付自2002年3月至2015年1月9日的下岗生活费,支付标准按中牟县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要求恒大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相应的工作岗位所应得到的工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恒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永红、王博,被上诉人单栓凤的委托代理人尹占杰、梁照林,原审第三人梁照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6日,恒大公司作出关于张仁旺、单栓凤二位同志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决定后,单栓凤不服,向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恒大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签订,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并为单栓凤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单栓凤的仲裁请求,单栓凤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09)牟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单栓凤与恒大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郑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终审判决,判决恒大公司继续履行与单栓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0月,恒大公司下发牟恒百字(2012)1号文,解除与单栓凤的劳动合同。单栓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牟恒百字(2012)1号文,继续履行与单栓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牟恒百字(2012)1号文,恒大公司继续履行与单栓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恒大公司不服,诉至该院,该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牟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牟恒百字(2012)1号文,恒大公司继续履行与单栓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恒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郑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恒大公司没有给单栓凤提供具体的工作岗位。恒大公司收取了单栓凤自2002年3月至2008年4月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13日,单栓凤提起仲裁,要求恒大公司退还自2002年3月至2008年4月其为享受劳动保险待遇而替恒大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35000元;补发自2002年3月至2012年10月的下岗生活费60000元;并要求恒大公司安排其上岗工作。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牟劳人仲裁字(2012)第49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恒大公司支付单栓凤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下岗生活费3550元、安排单栓凤上班;二、驳回单栓凤的其他仲裁请求。单栓凤与恒大公司均不服,诉至该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河南省中牟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12月份每月950元;2013年1月份至2014年6月份每月1240元;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每月1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关于单栓凤要求恒大公司退还自2002年3月至2008年4月其向社会保险部门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单栓凤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次仲裁之前向恒大公司或者相关机关主张过该项请求,单栓凤的该项请求已超仲裁时效,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单栓凤要求恒大公司支付自2002年3月至2015年1月9日的下岗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单栓凤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次仲裁之前向恒大公司或者相关机关主张过2002年3月至2011年10月的生活费,现其要求2002年3月至2011年10月的生活费已超仲裁时效,该院不予支持。对2011年11月起至2015年1月的生活费,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按照中牟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共计45420元(950元×14个月+1240元×18个月+1400元×7个月)。关于单栓凤要求恒大公司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相应工作岗位所应得到的工资的诉讼请求,因(2010)郑民一终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已判决恒大公司继续履行与单栓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恒大公司应当为单栓凤提供具体的工作岗位,对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恒大公司请求不承担单栓凤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该院判决:一、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单栓凤支付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生活费共计四万五千四百二十元;二、驳回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单栓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宣判后,恒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基本事实:单栓凤原为中牟县百货公司职工,2002年恒大公司部分员工集资,通过参与拍卖购买了该百货公司的房地产,2002年3月发起成立了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单栓凤及其丈夫梁照林同为公司股东和员工。在梁照林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后,单栓凤即与其作为同一柜组人员,承租了恒大公司的柜台进行共同经营。2005年2月28日恒大公司通知当时所有的股东兼员工参加2005年3月1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议题之一就是讨论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单栓凤及其丈夫一同参与了2005年3月15日的股东大会,会议通过无记名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中牟县恒大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根据该规章制度,公司的经营模式为承包制,职工自愿结合组成柜组经营,可以是一人一个柜组,也可是多人一个柜组,当员工存在不胜任工作和柜组长不用的情况时,由公司负责调整工作岗位。各柜组所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负责本柜组职工(包括柜组组长,也是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不再负担这部分费用,但各项社保费用由公司代收并以公司名义代为缴纳。2005年梁照林与恒大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继续承租恒大公司的柜台进行经营,单栓凤继续随其共同经营。2008年4月因恒大公司终止单栓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单栓凤提起仲裁申请,没有提及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该案经历一裁两审,2010年10月,郑州市中级法院下发(2010)郑民一终字第661号判决书,确定双方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初,单栓凤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恒大公司支付其2002年3月至2012年10月的下岗生活费;请求恒大公司返还其缴纳的2002年3月至2008年4月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请求恒大公司为其安排工作。中牟县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做出了牟劳人仲裁字(2012)第49号裁决书,裁决恒大公司支付单栓凤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下岗生活费3550元,并安排单栓凤上班,驳回了单栓凤的其他仲裁请求。恒大公司和单栓凤均不服该裁决,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中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2245号判决,判决恒大公司支付单栓凤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之间的生活费肆万伍仟肆佰贰拾圆,驳回单栓凤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上述事实,恒大公司认为:审判决判非所请且没有事实根据,同时认定生活费标准和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一审判决判非所请。单栓凤在其诉讼请求中诉请的是下岗生活费,并没有诉请一审判决生活费。下岗是我国某个历史阶段针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国有企业员工实行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对象为已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一步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5)96号)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包括各县区,从2005年10月1日起,统一关闭所有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郑州市城市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停止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在'中心'协议期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案中的恒大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国有企业,单栓凤也不属于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所以,单栓凤要求支付下岗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一审法院却判非所请,未经当事人诉请而径行判决恒大公司支付单栓凤生活费;3、一审判决要求恒大公司支付单栓凤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生活费没有事实根据。单栓凤作为恒大公司处的员工,同时也是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起参与了规章制度的制定,自始知晓公司的经营模式,其与梁照林组成一个柜组并与其共同经营本身就是恒大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虽然梁照林于2005年与恒大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他仍然经营着原来的柜台,且没有将单栓凤退回恒大公司处,单栓凤也仍在原工作岗位一直没有任何变动,此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梁照林退回柜台。在梁照林退回柜台后,单栓凤便不辞而别,按照恒大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旷工。所以,一审判决要求恒大公司支付单栓凤自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的生活费没有事实根据。同时,恒大公司为了履行生效判决,已经于2014年8月25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向单栓凤送达了上班通知。单栓凤的代理人虽然在一审庭审中提出,恒大公司按照通知已经到恒大公司处报到,但是由于摊位存在问题拒绝租赁,但是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退一步讲,即便是其所言属实。但是,恒大公司单位所有员工均是通过租赁摊位或与其他摊主协商的方式获得工作岗位的,单栓凤如果不愿意租赁摊位,其有义务与其他摊主协商获得工作岗位,而不是一去不返,任由事态发展。一审判决让恒大公司承担所有因此导致的后果,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对恒大公司严重不公;4、一审判决认定生活费标准和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生活费标准和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一审判决在第8页第2行认定“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但在计算生活费标准时却采取了最低工资标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第6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按照该规定,从生活费中扣除单栓凤应当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单栓凤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单栓凤答辩称:恒大公司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原审判决给付生活费的标准已经损害单栓凤的利益,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陈述意见同被上诉人单栓凤的答辩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