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福强,又名乔付强,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金岭,男,汉族,1951年8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彦升,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乔福强与被上诉人荆金岭、乔彦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金岭于2014年12月25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乔付强、乔彦升两人偿还荆金岭人民币现金壹拾伍万元整及利息从欠账即日起按二分计算。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乔福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福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乔福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乔福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