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进卿,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红伟,男,汉族,1984年5月24日出生。 上诉人乔进卿与被上诉人韩红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乔进卿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07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进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乔进卿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上诉人乔进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