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尤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利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理科,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理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支持段理科工资、保证金、经济补偿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5)郑民三终字第793号民事判决,针对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已给予充分释明,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康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