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志航,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凡胜利,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再审申请人樊志航因与被申请人凡胜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樊志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