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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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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樊志航因与被申请人凡胜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志航,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凡胜利,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志航,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凡胜利,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再审申请人樊志航因与被申请人胜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樊志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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