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柴修俊,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灵敏,女,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灵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多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