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兰红,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谢文刚,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杨兰红丈夫。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文刚,男,汉族,1971年9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天佼,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杨兰红、谢文刚与被申请人王天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兰红、谢文刚申请再审称:卖房人在卖房之前与承租人签订五年的租赁合同,在卖房时故意隐瞒,且许诺买房人半年后交房,此行为造成逾期两年没有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以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愿意交租金为由,推定已经完成交房义务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我院已生效的(2015)郑民三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针对申请人杨兰红、谢文刚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已给予充分释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兰红、谢文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兰红、谢文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乔景涛 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