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艳,女,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玲,女,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钟栋,男,汉族,1959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陈艳因与被申请人吕玲及一审被告刘钟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