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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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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杰与被上诉人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杰,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负责人谢利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谢利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杰,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负责人谢利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开元物业管有限公司

负责人谢利卿。

上诉人任杰与被上诉人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任杰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一字第105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任杰与被上诉人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任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杰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杰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