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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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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鸿与被上诉人王艳军、王艳红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鸿,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军,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波,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鸿,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军,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波,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红。

上诉人姚鸿因与被上诉人王艳军、王艳红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鸿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鸿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鸿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小潭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