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吴勋与被上诉人曹戈、毛圣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勋,男,汉族,1990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若谷,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勋,男,汉族,1990年7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若谷,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坤林,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戈,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圣敏,女,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

上诉人吴勋与被上诉人曹戈毛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吴勋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2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曹戈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大量借款,数额巨大,已经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在借款后无法联系,不能说明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去向。曹戈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吴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吴勋的起诉。

上诉人吴勋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曹戈借款事实清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曹戈因资金困难,多次向吴勋借款。2014年7月30日,经吴勋、曹戈确认,曹戈欠吴勋借款2636100元,曹戈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吴勋要求返还,曹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承担结果损害吴勋的利益。曹戈借款用于恭喜经营及生活,吴勋债权应收民事法律保护。原审法院以曹戈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大量借款,数额巨大已经超过经营所需,且在借款后无法联系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吴勋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吴勋的利益。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2014)中民二初字第2062号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曹戈、毛圣敏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曹戈涉嫌犯罪证据不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应依法移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206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