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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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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要求宣告冯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息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冯某某,男,200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息县。 监护人冯某甲,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息县。系申请人冯某某外祖父。 委托代理人肖玮,系息县夏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冯某某要求宣告冯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

(2015)息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某某,男,200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息县。

监护人冯某甲,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息县。系申请人某某外祖父。

委托代理人肖玮,系息县夏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冯某要求宣告冯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冯某是申请人冯某某的母亲,李某系申请人冯某某的父亲。冯某与李某经人介绍,2006年1月结婚,李某为上门女婿。2007年6月生育申请人冯某某。2008年农历三月初十,李某在义乌务工时不幸遭遇车祸去世,肇事车辆逃逸,无法得到赔偿。被申请人冯某于李某去世后,因不满其父母继续把她留在家中找上门女婿为由,于2010年3月份将申请人冯某某交给父母照顾后离家,至今未归。经过多方查找,终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多年。为此,诉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冯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冯某,女,1988年1月28日生,住息县夏庄镇街东村张老庄组。身份证号码为411528198801284128。冯某是申请人冯某某的母亲。李某系申请人冯某某的父亲,于2008年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冯某于2010年3月份将申请人冯某某交于其父母照顾后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同时查明被申请人冯某失踪前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7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冯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冯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某因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