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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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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新华诉被告付文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613号 原告余新华,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付文化,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余新华诉被告付文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此不动产位于驻马店市正阳县岳城乡杨岗村黄庄小组。根据《中

(2015)息民初字第613号

原告新华,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文化,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新华被告文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此不动产位于驻马店市正阳县岳城乡杨岗村黄庄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新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55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辉

审 判 员  齐耀东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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