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613号 原告余新华诉被告付文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此不动产位于驻马店市正阳县岳城乡杨岗村黄庄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新华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55元不再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辉 审 判 员 齐耀东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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