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张志英,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雪红,系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英与被告何涛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张志英与被告何涛双方已签订赔偿协议,且被告何涛已按协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志英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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