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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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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赵朋与被告陈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彭赵朋,男,1999年7月1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彭法群,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陈辉,男,1993年3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彭赵朋与被告陈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2015)息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彭赵朋,男,1999年7月1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彭法群,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系原告的父亲。

被告陈辉,男,1993年3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彭赵朋与被告陈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赵朋及其法定监护人彭法群、被告陈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赵朋诉称: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在息县白土店乡西李村彭楼队,被告因琐事用皮带将原告彭赵朋的头部打伤,后原告住进息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事后原、被告关于医疗费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被告赔偿我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陈辉答辩:我去给我舅拜年回来的路上,原告父亲骂我,

我问他骂谁,结果原告就过来先动的手,后来就打了起来,是原告先动的手。我也被打伤,对方也要赔偿我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5时许,在息县白土店乡西李村彭楼队,原告彭赵朋与被告陈辉在路上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殴打,致原告彭赵朋受伤。2015年2月21日,原告被送往息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1、头皮挫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四叠体池内占位。2015年3月24日出院,共花医疗费用7317.63元。2015年4月2日,息县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辉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的处罚。原告出院后,因双方就医疗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来院。在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彭赵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息县公安局出具的息公(白)行罚决字(2015)第0278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