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张某,女,199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监护人张某甲,男,1953年6月7日生,汉族,住息县。系申请人张某某、张某伯父。 委托代理人肖玮,系息县夏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张某某、张某要求宣告吴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吴某某与丈夫张某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4月生育申请人张某某,1999年4月生育申请人张某。2010年2月,被申请人吴某某因患有精神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6月份,张某乙因病治疗无效去世。经过多方查找被申请人吴某某,终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多年。为此,诉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吴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吴某某,女,1963年5月10日生,住息县夏庄镇李双楼村赵寨组。身份证号411528196305104125。 吴某某是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的母亲。张某乙系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的父亲,于2014年因病去世。被申请人吴某某患有精神病,于2010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同时查明被申请人吴某某失踪前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7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吴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某某因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