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3月31日生育长女姚某甲,2012年6月生育长子姚某乙。由于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不管子女的生活,在第二个孩子出生仅几个月时,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及家人联系。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未支付任何费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3、婚生子女出生证明材料各一份;4、息县夏庄镇姚围孜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5、证人姚汉卫、姚洪雷出具证明材料各一份。 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2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10年3月31生育长女,取名姚某甲。2012年6月30日生育长子,取名姚某乙。两个孩子现由原告抚养照顾。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农历正月份,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2013年正月份,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不与原告联系,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姚某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女姚某甲、姚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孩子不管不问,因此,婚生子女由原告姚某某抚养为宜。由于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抚养费问题暂不予处理,待原告知道被告王某某下落后,可另行主张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姚某甲、婚生子姚某乙由原告姚某某抚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子明 助理审判员 杨 威 人民陪审员 陈殿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