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859号
原告陈自胜,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大磊,男,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广君,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
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滨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玉华,女,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自胜与被告朱广君、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当事人正在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赵 斌
人民陪审员 张 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