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530-2号
被告方泽清,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小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黎明负担。
审 判 长 祁怀志
审 判 员 董晓明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