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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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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530-2号 原告黎明,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方泽清,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民 事 定 书

(2014)罗民初字第1530-2号

原告黎明,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方泽清,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小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黎明负担。

审 判 长  祁怀志

审 判 员  董晓明

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