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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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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4)息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邓某某,男,1993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告于某,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2014)息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某某,男,1993年2月14日生,汉族。

被告于某,女,1991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许 力

助理审判员  熊懿辉

人民陪审员  吴光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