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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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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熊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生。 被告付某某,女,1989年4月25日生。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

(2015)息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生。

被告某某,女,1989年4月25日生。

原告熊某某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熊某晨。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感情。被告无故外出两年多,至今没有音信,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我和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具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熊某晨由原告抚养。

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0年2月8日年办理登记结婚。2009年1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熊某晨。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联系沟通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化。被告于2012年秋季独自外出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熊某晨现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暂无共同认可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2、原、被告结婚证;3、村民何某桥、熊某金、谭某某的证言材料各一份。经本院调查取得被告付某某的姑妈付某珍的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付某某外出至今无下落。被告未出庭亦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付某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各自外出务工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淡化。被告外出无下落,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三年多之久,其夫妻关系实难以继续维持,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允。被告外出无下落,儿子熊某晨现随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原告要求抚养熊某晨,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熊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儿子熊某晨现随原告熊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付某某暂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熊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

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新华

人民陪审员  夏守国

人民陪审员  周恩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 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