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73号
申请人时文启,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双塔乡邓砦村。身份证号:412323197808233212.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传远,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杨楼村委。身份证号:412323198308242037.
申请人时文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史传远驾驶的豫NTE149号轿车(价值10万元)及该车营运路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时文启本人所有的(房产证号:民权房权证字第1001023675号)房产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时文启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史传远驾驶的豫NTE149号轿车及该车营运路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史传远驾驶的豫NTE149号轿车及该车营运路线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