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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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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时文启与被申请人史传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73号 申请人时文启,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双塔乡邓砦村。身份证号:412323197808233212.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史传远,男,1983年8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73号

申请人时文启,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双塔乡邓砦村。身份证号:412323197808233212.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史传远,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杨楼村委。身份证号:412323198308242037.

申请人时文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史传远驾驶的豫NTE149号轿车(价值10万元)及该车营运路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时文启本人所有的(房产证号:民权房权证字第1001023675号)房产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时文启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史传远驾驶的豫NTE149号轿车及该车营运路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史传远驾驶的豫NTE149号轿车及该车营运路线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