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781号
原告刘振业,男,194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西郊南路。
被告民权县亿丰服装厂,住所地民权县义乌市场东边大路往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长玉,任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业与被告民权县亿丰服装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业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民权县亿丰服装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振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