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740号
法定代表人孙景权,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民饲料(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南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路慧慧,经理。
法定代表人赵武,经理。
被告民权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路传银,经理。
被告路传银,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与被告富民饲料(河南)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富尼尔富民牧业有限公司、被告民权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路传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负担。
审判长 李玉法
审判员 王金领
审判员 刘 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