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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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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与被告富民饲料(河南)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富尼尔富民牧业有限公司、被告民权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路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740号 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农垦大楼。 法定代表人孙景权,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民饲料(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南华大

河南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740号

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农垦大楼。

法定代表人孙景权,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民饲料(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南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路慧慧,经理。

被告河南省富尼尔富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赵武,经理。

被告民权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路传银,经理。

被告路传银,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与被告富民饲料(河南)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富尼尔富民牧业有限公司、被告民权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路传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2元,减半收取2411元,由原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负担。

审判长  李玉法

审判员  王金领

审判员  刘 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