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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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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献民与被告祁辉、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750号 原告孟献民,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消防南路北段125号。 被告祁辉,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府后街中段30号附69号。 被告黄金花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750号

原告孟献民,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消防南路北段125号。

被告祁辉,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府后街中段30号附69号。

被告金花,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府后街中段30号附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献民与被告祁辉、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未按法院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