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1750号
原告孟献民,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消防南路北段125号。
被告祁辉,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府后街中段30号附69号。
被告黄金花,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府后街中段30号附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献民与被告祁辉、黄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法院指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