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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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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谷明阳与被申请人余正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明阳,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正强,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 再审申请人谷明阳因与被申请人余正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明阳,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生。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正强,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

再审申请人谷明阳因与被申请人余正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程序违法。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错误,应为无效合同。一审开庭审理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程序违法,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书面意见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错误,应为无效合同及一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相同,二审在判决理由中已一一作了阐述,不再赘述。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复查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实原审判决错误。原审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谷明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谷明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管余晶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