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2月27日起诉至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3月原、被告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朱某(2005年5月24日出生)长子朱(2009年10月10日出生),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现由原告抚养两个孩子。原告多方打听,均没有被告的下落。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长子长女,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户籍证明两份。证明原、被告长女朱某(2005年5月24日出生)长子朱(2009年10月10日出生),的出生年月。 对被告父亲周才义的调查笔录。证明周某某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 会亭镇朱土楼村委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周某某2010年3月出走,至今未回。 朱某书写的说明一份。证明周某某已经外出5年,愿意跟原告生活。 被告未质证。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应予确认。 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4年3月原、被告同居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朱某(2005年5月24日出生)长子朱(2009年10月10日出生),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现由原告抚养两个孩子。在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的个人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条几一组、老板椅一套、餐桌一个、椅子六把。 另在本院向被告送达材料时,被告周某某的母亲认可其女儿周某某外出几年,至今没有音信。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应互相珍惜感情,生活中相扶相持。但被告自2010年外出,至今没有音信,不尽夫妻义务,能够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子女现随原告生活,仍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被告承担抚养费,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原、被告长女朱某(2005年5月24日出生)长子朱(2009年10月10日出生)由原告抚养; 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金景利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