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1955号 原告方某,女,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被告何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 朕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