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2616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夏军旗,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朕 |